陈国飞,福建人,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助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前者体现为:其一,法律自身要求被遵守。与传统的静态社会相比,现代社会既是一个不断迈向开放的社会,也是一个权利意识凸显和个体高度自治的社会。
但是,对于某种完全超越法律规范逻辑框架的司法,无疑会把判决的不可预测性发挥到极致。[15](P1-2)在一个司法资源相对稀缺的当前中国转型社会当中,守法主义也是一种社会风险相对较少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社会秩序建构模式。但是,论证的形式以及他们的论证性支撑限制了分歧的范围。法官在常规性的司法裁判当中,面对具体的个案事实必然承担着努力协调法律稳定的必要性和变化的必要性之间这一对彼此永远相互冲突的矛盾,一般安全中的社会利益促使人们去探寻某种据以彻底规制人之行动的确定基础,进而使一种坚实而稳定的社会秩序得到保障。一方面,在常规性的司法裁判当中,通过对法律体系一致性的司法技术性建构来规范裁判思维活动,维护法律的整体权威性和建构司法在判决合法性层面的公信力。
二 、判决的可预测性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基础 司法必需具备权威,没有权威的司法就不可能承担起公正解决社会纠纷的这一基本司法职能。对于克服当前中国司法裁判所面临着的合意贫困化和法律判断恣意性的双重困境,通过强化法律程序的严格贯彻,无疑既有利于控制法律判断恣意性的恶化,更有利于促使纠纷双方建立在必要共识基础上合意的达成,从而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11]参见陈柏峰:《农民上访的分类治理研究》,《政治学研究》2012年第1期。
如此,既有经验就会碎片化,就不能有助于全面认识法律现象,就可能变成了检验西方法学理论的材料。[12]参见吕德文:《媒介动员、钉子户与抗争政治》,《社会》2012年第3期。从认识论上讲,由于法律实证研究是面对法律现象的学问,需要处理实践与理论的关系,其中介则是经验。因此,理论背后往往有其经验基础。
当运用西方理论来分析中国法律实践问题时,还可能发生切割、肢解既有中国经验的问题。[8]毛泽东:《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5页。
忽略、忽视理论的经验基础,往往会误解、误用理论。也正因此,社会学和人类学调查,往往要求调查者在进入调查现场之后,悬置理论和既有经验,使自己处于无知状态。毛泽东主席在谈论调查方法时,曾提出概观—分析—综合的三段式,指出如果调查的九样东西都是一些次要的东西,把主要的东西都丢掉了,仍旧没有发言权。每个人对问题的判断都会受到个人生活经历及其积累的经验影响,学者也不例外,学者会将生活经验带到法律实证研究过程中。
而最牛钉子户的要求是否合理,《物权法》是否保障他那样的个人权益,这并不是记者所能认定的。看起来相同的概念和理论指称,其经验性内容可能迥异。这样的调查不能获得对法律现象的正确经验,而是在强化调查者头脑中已有的经验和理论,因此并非正确的调查。[6]也许有人根据后现代阐释学理论,认为在调研过程中,法律现象的意义只有与调查者的 前见实现视界融合时才能凸显出来,[7]不同学者在调研同一法律现象时,由于具有不同的理论前见,可能体会到不同的意义,得到不同的经验。
它并不是调查者预定的,而是调研过程中的意外,因为对于旧有经验来说,新的经验总是意外。不正确的调查,其次是不能把握局部经验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即不能把握调研经验在整体经验结构中的位置。
调查对个人生活经验有着重要的反思作用。而在中国,能动司法运动的背景是应对金融危机、服务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政策目标,其思想基础是服务大局、为人民司法,其具体机制是主动介入、主动服务、及时解决纠纷,其主要举措是司法调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送法下乡、送法上门等。
这些经验未必被明确言说,而是隐含在学者的生活经验、调研经验甚至想象之中。泛娱乐化、猎奇正在成为不少媒体运作的手段,甚至有媒体为了利益而不惜制造假新闻、编造假情节。不同学者就某类法律现象发表学术意见,其出发点一样,结论却可能大相径庭。有的人更重视机会平等,而另一些人更重视结果平等。深入研究可以获取更全面的经验,交流讨论可以让不同学者共享经验。谁赢得了受众,谁就能扩大发行量,提高收视率、点击率,进而赢得广告商的青睐。
一些学者仅仅从对外嫁女的维权申诉中调研获得她们土地权益被侵犯的经验,却忽视作为外嫁女对立面的当地村民的想法和权利观念,这就忽视了外嫁女维权的局部经验在经验整体结构中的位置。因此,调查所得的经验和结论,只有相同与不同,无所谓正确与不正确。
近年来,有争议、民众关心的法律社会热点事件不断,媒体喜欢报道这些案件,学者也热衷于参与讨论这些案件。因此,克服个人生活经验局限性的方式,也许是做更多的调查,获取更多的经验,特别是不同类型的经验。
[13]在宜黄事件、药家鑫案等新闻报道中,不少媒体都有这种倾向。[15]参见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63页。
正是这种意外及从中获得的新经验,构成了调研对既有经验的反思性意义。这些经验未必被明确言说,但很容易左右学者对理论的理解、对问题的判断。[5]面对法律现象时,往往是有比较才会有所鉴别,才会知道不同经验之间的差异,才会对个人生活经验有所反思,才不会将所谓的常识当作必然。[11] 从媒体陈述的个案中获取的经验,对于个案的整体经验本身也是间接和残缺的。
通过调查加深对法律现象的认识,绝大部分人都会认可这一思路。要全面认识事物,还需要在正确理论的指导下,进一步深化经验。
它不是客观反映现实的镜子,而是聚光灯——照到哪里哪里亮,是放大器——放大一些特征和舆论,从而引起公众的关注。在农村出生或在农村插过队、下过乡的学者自认为很懂农村,可以对农村问题发言。
缺乏理论,经验感知难以深化,但理论一旦介入,又会束缚经验的全面铺陈。学者对同一法律措施的看法不同,因为有的人更重视自由价值,而另一些人更重视平等价值。
当前中国法学中的理论往往来自西方法学,以及更大范围内来自西方人文社会科学,其经验前提在中国社会和学术环境中并非显而易见,因此对其把握存在许多客观上的困难。同样的问题,在宜黄事件的新闻报道中,表现得更加突出。由于缺乏其它经验的参照,学者容易不自觉地将生活经验视为理所当然,从而可能将本来是局部的、个别的、非典型的、并非最主要的经验当作全部经验。也许正是基于这一原因,人类学要研究异文化,并通过异文化来反观母文化。
在美国,只有诉讼过程中启动了宪法审查,能动司法才有用武之地,并可能导致违宪无效的判决结果。个人生活经验虽然有助于对问题的理解,却可能导致盲目自信。
[4]参见杜瑞乐:《西方对中国宗教的误解》,《二十一世纪》1995年第6期。由于价值取向不同,歧见在所难免。
虽然价值取向是学术研究所难以避免的,但价值取向却超出了学术研究的范畴。经验感知所导致的学术歧见,可以通过深入研究、交流讨论来加以弥合。